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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制定《反干预法》

2006-04-22



中国的腐败问题,就本质而言是权力失控问题。当官员的权力可以没有约束地干预司法、行政、商业活动时,腐败就不可避免。这不是一个道德问题,这也不是一个纪律问题,这是一个法律问题。 在现代法制社会,例如香港,如果官员干预司法公正,那不仅仅是丑闻,而且是犯法;在现代法制社会,如果官员干预行政事务,事必遭到公务员队伍的抵制,成为丑闻,甚至触犯法律。在现代法制社会,如果官员干预商业行为,如股权交易、产权交易、立项审批等等,势必涉及利益输送,成为丑闻,甚至触犯法律。 然而,在中国内地,即使今天,公开的、直接的干预依然不足为奇;秘密的、间接的干预似乎无所不在。于是,关繫成为资本,成为谋利工具。关繫是什麽?即权力干预能力!权力干预能力是什麽?即破坏正常秩序从而获取利益的能力!这种能力完成市场交易,成为腐败。尤为严重的是,这类交易行为会格式化,甚至约定俗成为隐形的制度模式。 权力高度集中是一把双刃剑。利在效率,害在失控。不以法律约束之,权力出轨,害大于利。 鋻于中国政治体制的特殊性,无法在短期内使用西方民主体制有效制约权力滥用。中国应采取具中国特色的有效方式制订和实施《反干预法》。 《反干预法》的要旨在于约束官员权力的使用。 《反干预法》的前提在于清晰定义官员权力的性质(内涵和外延)。 《反干预法》的实质是保障司法、行政、商业行为的自主性、正当性和排他性。 《反干预法》的内容包括了可能发生的各种违法或越权干预行为,并对这类行为定罪量刑。 举例,如某领导或其关联人士对某桉件或桉犯提出建议或意见,即为干预司法公正,已犯法。如某领导或其关联人士对非其所属单位或部门人事问题提出建议或意见,即为干预行政公正,已犯法。如某领导或其关联人士对某股权交易、产权交易、立项审批等等提出建议或意见,即为干预市场公正,已犯法。 《反干预法》侧重点在于程序正义。不论你出于何种动机,不论你是否谋利,干预即犯法。 中国处在一个特殊历史时期,其特殊即在于官治与法治并存。官员权力集中,官员权力过大,官员自律能力太低。若不采取非常措施,则不足以制衡和平衡权力。失衡的权力如勐虎,反而破坏道德、秩序和效率。改革开放后的实践反覆证明这一点。 《反干预法》的重要意义在于,这是给人民维护公平正义的一种工具。过去,如有官员粗暴干预司法、行政、商业公正的,唯一的做法是寻找更大的官员进行再干预。俗称看谁的关繫硬!逻辑判断的基础是权力的大小,而非公正。也就是说,权大即公正!这是对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巨大讽刺。 邓小平的伟大之处在于实事求是。中国的法制建设必须适合中国国情,实事求是。制订《反干预法》就是结合中国的现实情况。 中国的政治和经济建设正在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那麽,为什麽中国的法律建设一定要走有西方特色的资本主义道路?法治在其效,而非其形。当法制脱离现实而无效,纔越加成全官治。岂能不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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