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8-02
中国宪政制度的进化经历了极其复杂的过程。中国真正拥有一部宪法至今不过一百年。然而,拥有一部宪法,并不等于拥有一个完善的宪政制度。
中国在近百年间,没有间断地受到封建主义和帝国主义的冲击。这一百年间,中国深受政治领袖封建意识的深刻影响;同时,中国更承受帝国主义残酷的侵略,并且始终面对帝国主义的各种形式的威胁,时至今日中国未能完成领土主权的统一。一个处于内忧外患的国家,始终不能从容的实行自身的宪政改良。不过,中国还是幸运的。一百年来,中国在大多数时间里拥有优秀的领袖,拥有优秀的领导集体。
整整一百年间,中国人对宪政制度的理解,始终不够深入。我们高度重视的宪政原则无非两个方面:一是三权分立;二是普选。我们似乎并不关注宪法的执行细节。我们没有深刻理解,西方君主立宪制中君主和总统制中宪法法院的意义。西方国家存在一个高于一切权力的宪法解释权。这个至高无上的权力没有任何立法、司法、行政权力,其唯一的权力就是解释宪法。这个有限的权力,对于立法、司法、行政权力拥有绝对约束力。这就使得宪法真正发挥了宪政作用。
同时,达到了权力平衡制约的效果。宪法法院从某种意义上讲,如同没有君王国度里的无冕君王。
中国在改革开放初期,曾经存在过中共中央顾问委员会,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个委员会具有一定的类似职能。遗憾的是,由于未能纳入宪政体制内,这样的机构只能履行特定时期的特定职能,无法向宪政体制延续。
中国在文革结束后,深刻地总结了文革的教训。废除了领导干部终身制,实现了党的集体领导。这是具有历史意义的进步。但是,集体领导权仍然属于无约束权力。唯一的区别,是集体犯错的机会比个人的小一些。这样的方式仍然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国际和民众的认受性;二是被动纠错的能力。
中国的特定国情决定了中国无法在短期内实现西方式的普选和三权分立。因此,建立宪法法院,可以解决特定历史时期中国面临的的宪政问题。这将是中国政治体制历史性的进步。也将为中国在二十一世纪的政治和经济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中国宪法法院不必照抄西方的版本。中国可以根据中国的国情,由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中国宪法法院的制度和实施方式。其要点如下:
第一,宪法法院拥有宪法解释权。任何违宪行为将在宪法法院释法之后纠正。违宪行为当事人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宪法法院大法官由德高望重者居之。以七或九人为宜,实行终身制。大法官任命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后任命。宪法法院大法官自行选出首席大法官。每届国家主席提名宪法法院大法官不超过二人。宪法法院下设秘书机构。宪法法院大法官享有公务员最高等级工资和待遇。
第三,宪法法院为国家常设机构。不接受任何机构管辖。宪法法院的机构设置、工作程序、人事任用、经费开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保障,由宪法法院自行组织实施。任何行政部门均无权干预。
这里必须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无须因宪法法院的建立而作修订。由于中国的特定国情,在今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中国仍应继续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人民军队的领导。宪法法院的建立将使这些基本原则的实施更加科学和有效。
中国如果能够建立宪法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在这一前提下,中国的整个法律体系,将会具备史无前例的真正权威。中国的法制建设将开启新的历史性篇章。中国的政治体制将出现历史性的进步。这将对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无与伦比的意义。